快捷搜索:

检察精英|高峰:领跑视频图像检验研究

注:本文内容来自于网络转载

转载 上海检察

高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高峰同志,1974年10月出生,1995年7月进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11年6月遴选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要从事电子数据、声像资料的检验鉴定工作。

高峰同志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潜心基础性研究,注重现代科技与检察业务的融合,成效显著。近年来,更是以一线办案需求为引导,着力开展视频图像检验研究,打开了检察机关视频鉴定工作的新局面,获得高检院的肯定和检察官们的称赞,并于2017年获评第五届上海检察业务专家。

极目前瞻、开拓进取

作为检察技术人员,高峰同志对于科技发展与检察业务的融合有着极强的前瞻能力,较早就开展相关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研究工作。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归纳了电子证据的基本定义、性质特点、取证要求、检验方法、操作流程和原则规范等内容,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工作的现实意义,梳理了检察机关涉及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类别和性质,草拟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明确了“及时全面”“科学规范”“记录监督”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原则,并拟制了黄浦区院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规范。

2009年2月,市院推选高峰同志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新组建的电子证据工作组成员,共同参与检察机关首个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和实验室国家认可工作,与组员一起完成了检察机关首个电子证据规范性文件《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的起草工作,并承担了规则的条文解读和文书制作等释义工作,该规范已于当年颁布试行。其所撰写的《刍议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获2010年上海检察调研一等奖。

之后,于2012年完成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工作,并随后参与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工作细则(试行)》和《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的制定工作。

2014年,高峰同志作为高检院《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技术性审查规范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通过梳理当前电子证据取证机构、取证领域、取证流程和各自取证规范,整理当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审查主体、方式、方法及所面临的挑战等,探索研究建立较为全面的电子证据审查指标体系,包括指标的定性、定量分析等,实现电子证据取证全流程的客观反映,并在收集当前审判机关电子证据采信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纵、横比对,寻找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取证要求动态平衡点,形成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参照标准或尺度。

课题组完成的《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技术性审查规范》已作为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建议稿报全国刑事科学标准化委员会电子物证分技术委员会审核,高峰同志也已于2014年被高检院推选成为该委员会委员。

可以说,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从起步探索到不断发展,饱含着高峰同志的心血和智慧。

悉心服务、助力办案

2014年,松江区院业务部门提出了审讯监控录像是否被篡改的检验需求。高峰同志积极响应,着手开展视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研究。

由于视频检验在全国检察机关鉴定领域尚属空白,且视频完整性检验也是行内较冷的研究领域,所以他在大量的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摸索出从视频格式和图像内容两方面入手进行检验,并通过高校引入最新图像检测技术,最终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视频完整性检测方法,完成了检察机关首例视频完整性检验案例,并在当年完成了宝山区院等委托的戴某某盗窃案和戚某某故意伤害案所涉视听资料的完整性检验任务。

视频检验鉴定枯燥累人,常常需要数小时盯着电脑屏幕仔细查验,但他从无怨言,始终坚持以案件检验需求为导向,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逐步开展了“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清晰化处理” “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性质、位置、状态、特征及相互关系的分析”“视频中物品、人物的运动、动作过程及相互关系的分析”以及“视频中物品、人物的同一认定”等项目检验,完成了近百件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过失致人重伤还是故意伤害?视频鉴定让监控录像开口“说话”

此外,他在历年参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图像处理及分析”和“录音真实性鉴定”等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中获最高等级“满意”的评定结果,逐步打开了检察机关视频鉴定工作的局面,获得了高检院技术信息中心的肯定,并受高检院指派,承担全国各地重特大案件的办理以及参与公安机关《视频侦查教材》的撰写工作。

注重科研、教学相长

2015年以来,高峰同志先后参加了高检院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检察机关部分)、《公正司法与司法公开科技创新工程》(检察机关部分)等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相关检察业务需求和科学技术的调研工作。

为推动检察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促进检察业务在大数据时代下实现工作模式转变,他从技术角度出发,通过撰写调研和授课交流等方式,向检察业务部门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所开发的课程先后多次入选全国和上海检察机关精品课程。

2016年,他参与了“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赴西部巡讲支教活动”,获得支教地区检察院的好评。

顺应改革、坚守岗位

在当前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作为一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高峰同志顾全大局,始终将个人职业规划同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相结合,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踏实工作,尽心尽责为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